北京众鑫兴业大气污染治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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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ws center根据2018 年1 月1 日实施的《环境保护税法》第2 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六条规定:“环境保护税的税目、税额,依照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执行”,其所附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及《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中不包括VOCs。《环境保护税法》十七条规定:“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依照本法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不再征收排污费。”则对VOCs依法不再征收排污费,也不征收环境保护税。但是,我国《环境保护税法》即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44种大气污染物将按照污染当量征收环境保护税,并且其税额下限将不同幅度地高于现行排污费标准。其中,44中大气污染中包含苯、二甲苯等多种VOC,我们有学习税内涵。
(一)“费改税”的更迭
1979 年《环境保护法(试行)》明确了排污收费制度。截至2017 年底,国家实行的是排污收费制度,即各县以上的部门对污染物排放种类和数量进行核定后,由排污企业依据《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单》缴纳排污费即可。但排污费实行近40 年后,由于存在刚性不足、执法不力等情况,在当前生态环境恶化的背景下,排污费制度已然不能满足经济与环境的和谐发展需要。2018 年1 月1 日起,《环境保护税法》和《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相继实施,4 月1 日迎来排污费的变身即更名为“税”,征收范围囊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据统计,“费改税”后涉及500 多万户各类生产制造企业,大量制造企业将为排污埋单。税的正式实施将使部分企业直接排放的纳税成本高于治污成本,同时增加日常经营上的综合成本。
(二)通过“少排少征”实现生态保护目标
从本质上来说,税是从量税,即根据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来征收税款,税款和污染物呈正相关,若企业主动减少排放污染物,则纳税额随之减少。从税季征收的相关数据和典型企业案例来看,税鼓励节能减排、引导绿色生产,高质量发展的改革效益已初露端倪。2018 年上半年,主要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放量较去年同期均呈现下降趋势。
(三)“税+执法”双管齐下
税的征收能解决之前企业存在的虚报监测数据、拖欠排污费用和拒不缴纳等问题,加大了在实际执行中的威慑力。但这并不意味着只要缴税就可以量地排放。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若在排放污染物的过程中出现超标或者超量,执法部门可以责令其限产、停产和关闭整治。若税务机关认定企业偷税,除追缴企业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和滞纳金,并处相应税款0.5~5 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