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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检测报告16份,6份涉嫌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四川省生态环境厅通报

更新时间:2019-6-17   点击:3470次

各市(州)生态环境局,省生态环境监测总站:
根据中共办公厅、办公厅《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厅字〔2017〕35号)、原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等文件,我厅近日对四川省华检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问题进行了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18年,我厅收到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2018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结果的通报》(环办监测函2018年797号),通报中指出,在2017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环境质量监测质控抽查和现场核查工作中,发现四川省华检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存在监测程序不规范、质控措施不完整等问题,并要求我厅会同相关部门对该机构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经调查,四川省华检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存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
四川省华检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5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594679638X,法定代表人:任俊道。公司办公室和实验室位于成都市金牛高科技产业园兴盛西路2号1栋2层1号,2012年10月取得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152312050040。
二、调查情况
调查组调阅了2017年度若尔盖县生态功能区检测报告原件及原始数据、公司营业执照、资质认证证书等资料。抽查了2017年度若尔盖县生态功能区检测报告16份,其中川华检字(2016)第0937-6号(以下简称:6号报告)、川华检字(2016)第0937-9号(以下简称:9号报告)、川华检字(2016)第0937-12号(以下简称:12号报告)、川华检字(2016)第0937-15号(以下简称:15号报告)、川华检字(2016)第0937-17号(以下简称:17号报告)、川华检字(2016)第0937-18号(以下简称:18号报告)6份检测报告涉嫌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调查组对这6份报告的采样人员、流转人员、分析人员等11人进行了询问并做了调查询问笔录,理清了作假事实。
经查阅2017年度若尔盖县生态功能区检测报告原件、原始记录、相关人员笔录、出差费用报销发票等资料,发现6号报告、9号报告、12号报告、15号报告、17号报告、18号报告等6份检测报告存在如下问题:
(一)样品流转时间早于样品到达实验室时间。
根据采样人员笔录,均表示采样后当天返回成都实验室。根据原始记录中记载的具体采样时间,结合若尔盖到成都的距离,采样当天无法到达成都实验室。根据出差费用报销发票中,高速路收费发票上出成灌高速路时间显示,样品到达实验室时间至少为采样天,其中9号报告样品到达成都的时间为采样后第三天;18号报告样品到达成都的时间为采样后第四天,该行程采样人员两人,司机一人,按照环境监测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现场测试和采样应至少有两名监测人员在场视为,不存在分组采样提前送回的情况。
根据报告原始记录及流转人员笔录,9号报告样品为采样天流转,15号、17号、18号三份报告样品为采样当天流转,样品流转时间早于样品到达实验室时间。
(二)样品分析时间及出具项目报告时间早于样品到达实验室时间。
根据高速路收费发票中出成灌高速路时间显示,样品到达实验室时间至少为采样天。该6份报告原始记录显示,多个项目分析时间及项目原始记录审核时间为采样当天,在样品到达实验室前就已经完成分析并出具项目报告。
6号报告中挥发酚、氰化物、六价铬等项目,9号报告中挥发酚、硫化物、氰化物、化学需氧量等项目,12号报告中挥发酚、六价铬、氰化物、硝基苯类、甲醛等项目,17号报告中挥发酚、氰化物、化学需氧量、石油类等项目, 18号报告中六价铬、化学需氧量、氰化物、挥发酚、硫化物等项目,其原始记录及分析人员笔录均显示为采样当天完成分析,样品分析时间早于样品到达实验室时间。
(三)项目原始数据审核时间早于分析时间。
15号报告中化学需氧量、氰化物等项目分析时间为采样后天,原始数据审核时间为采样当天,原始数据审核时间早于分析时间。
三、调查结论及处理情况
(一)四川省华检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是6号、9号、12号、15号、17号、18号等6份检测报告弄虚作假的责任主体。四川省华检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在检测服务中通过弄虚作方式出具检测报告,违反《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四川省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二)我厅将四川省华检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有关情况函告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按照《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五条“环境监测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将该机构和涉及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列入不良记录名单,禁止其参与政府购买环境服务或者政府委托项目”和原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第十二条“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由负责调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该机构和涉及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并报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禁止其参与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或政府委托项目”等规定,全省生态环境系统在2019年4月19日—2020年4月18日期间禁止四川省华检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参与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或政府委托的项目。
四、有关要求
(一)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办公厅、办公厅《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厅字〔2017〕35号)和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四川省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川委厅〔2018〕45号)的要求,加强对环境监机构环境监测全过程监督,严厉打击违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对弄虚作假行为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责任。
(二)各地要根据《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五条和原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第十二条等要求做好环境监测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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