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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发布《固定污染源废气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技术指南(试行)》

更新时间:2020-3-6   点击:2636次

按现行国标(HJ604-2017)的定义,非甲烷总烃指的是从总烃测定结果中扣除甲烷后剩余值;而总烃是指在规定条件下在气相色谱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上产生响应的气态有机物总和。按通常理解,非甲烷总烃是指除甲烷以外的所有可挥发的碳氢化合物。
    非甲烷总烃有较大的光化学活性,当大气中的非甲烷总烃超过浓度,不仅会直接对人体造成危害,在条件下经日光照射还能产生光化学烟雾,对环境造成危害。
    自然界中的非甲烷总烃主要来自两方面,自然界植物释放的萜烯类化合物,约占NMHC总量的65%,汽油燃烧、焚烧、溶剂蒸发、石油蒸发和运输损耗及废物提炼这五类占碳氢化合物人为排放量的约96%。因此,若是要减少环境中的非甲烷总烃含量,就对固定污染源废气甲烷总烃排放进行监控。但如何采取何种措施监控,又如何实施监控呢?
    为落实《关于加强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建设工作的通知》(环办环监〔2018〕25号)要求,规范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自动监控设施安装、运行维护管理工作,规范采用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进行固定污染源废气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管理,生态环境部组织制定并印发了《固定污染源废气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技术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
    《指南》规定,固定污染源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由非甲烷总烃监测单元和烟气参数监测单元、数据采集与处理单元组成,应当实现测量烟气甲烷总烃浓度、烟气参数(温度、压力、流速或流量、湿度等),同时计算废气中污染物排放速率和排放量,显示和记录各种数据和参数,形成相关图表,并通过数据、图文等方式传输至管理部门等功能。
    造操作过程中,进入固定污染源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燃烧装置,需要补充空气进行燃烧、氧化反应的废气,还应实现同时测量含氧量的要求。含氧量参与污染物折算浓度计算的,应按排放标准要求换算为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利用锅炉、工业炉窑、固体废物焚烧炉焚烧处理有机废气的,烟气基准含氧量按其排放标准规定执行。
    此外,《指南》还对固定污染源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的运行管理、数据处理等方面的内容作了规定。
    空气污染是我国环境治理的重要方面,《指南》的发布,能指导我国固定污染源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工作科学、合理地推进,进而为我国大气环境保护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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